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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檢定:
對于物料的檢定,皮帶秤廠家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符合說明性標記要求。
2、在皮帶秤預期的正常使用條件下進行。
3、檢定物料量不應少于較小累計載荷Σmin。
4、所用檢定載荷應能代表皮帶秤預期運行的物料范圍和類型或預期運行的物料。
5、流量在較大流量和較小流量之間。
6、皮帶輸送機以每種速度(至少設一個為固定速度)或在變速輸送機的整個速度范圍內;
二、檢定條件和檢定物料:
對整體組裝好并安裝到預定地點的皮帶秤進行的物料檢定,皮帶秤廠家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并采用規定或將要使用的物料完成。
為做好重復性檢定,每個物料檢定應成組進行,即用同一物料載荷和其他規定的(盡量實際的)參數重復運行。
三、控制要求:
對于物料檢定采用的控制方法應能確定檢定使用物料的重量,且其誤差不大于相關規定的自動稱量相應較大允許誤差的1/3。
如果沒有一臺具有夠強的高分辨力的控制衡器,則可使用閃變點方法得到的具有較高分辨力的控制衡器。
皮帶秤廠家對于控制方法應按下列要求執行:
1、對于自動運行的皮帶秤,進行重要次數的檢定并在較大流量、較小流量和中間流量的情況下記錄所顯示的重量
2、皮帶秤稱量的重量值是使用主累計指示裝置時,檢定開始時的示值與檢定結束時的示值間的差值。
3、自動稱量誤差應是在上述1條件下,分離控制衡器上確定的檢定載荷的約定質量真值,與在上述2條件下主累計顯示器上取得的示值間的差。
